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2-09-01 点击数:




 

 

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与

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研究生教育教学过程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严肃性,维护教学管理秩序,妥善处理教学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教学事故是指在研究生教学管理过程中,因任课教师、研究生导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保障工作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事故责任人”),故意或过失违反有关规定,直接或间接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质量、学校声誉等受到影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研究生教学事故依据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分为:一级事故(重大事故)、二级事故(严重事故)、三级事故(一般事故)三个等级。

(一)一级事故是指在研究生教学活动及其相关工作中,由于事故责任人因故意违反有关规定,直接或间接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受到重大影响,造成重大后果的行为。

(二)二级事故是指在研究生教学活动及其相关工作中,由于事故责任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有关规定,直接或间接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受到严重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三级事故是指在研究生教学活动及其相关工作中,由于事故责任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有关规定,直接或间接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受到一定影响,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  研究生教学事故分为课程教学类、导师指导类和管理保障类三个类别。各类研究生教学事故按《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表》(附件1)所示情节进行认定,并确定相应等级予以处理。有关行为或事件在表中未列入的,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是否属于教学事故以及事故级别进行认定。

 

第二章  教学事故调查与认定程序

第五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议、认定一级、二级教学事故。各相关单位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负责认定、处理本单位的三级教学事故。

第六条  教师、学生、教学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发现涉嫌教学事故情形的,应立即向事故责任人所属单位报告。学校研究生教育督导或其他专项工作专家在教学质量督查与评价过程中发现涉嫌教学事故情形的,应及时向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报告,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及时向事故责任人所属单位反馈。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单位分管领导对本单位事故拖延不报或有意隐瞒者,或教学检查人员对工作中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或有意隐瞒者,超过10个工作日,应列为责任人,责任人与教学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同级别的教学事故责任。

第七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及时并公平公正调查和处理各类教学事故,更好地起到警示作用,在教学事故发生起的3个月内接受举报,逾期不予受理。在其他各类检查中发现的教学事故不受时间约束。

第八条  事故责任人所属单位接报后,先由事故责任人所属单位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对有关情形进行初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写《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记录及认定表》(附件2)。在接报后7个工作日内将初查情况报告以及处理意见,同时附加事故责任人书面陈述材料,一并送交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复核。

第九条  一级、二级教学事故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裁定核准;三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属单位裁定核准。若涉及跨单位的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属单位牵头,联合事故发生单位裁定核准。

第十条  教学事故裁定核准之前应将《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事先告知书》(附件3)送达事故责任人。事故责任人应当在送达文件回执单上签字;事故责任人拒绝签收的,可以采取见证人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一条 一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1)全校通报批评;

2)扣减当月岗位考核奖励的100%;

3)取消个人当年度各类先进评选资格。

第十二条  二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1)全校通报批评;

2)扣减当月岗位考核奖励的70%;

3)取消个人当年度各类先进评选资格。

第十三条  三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1)单位内通报批评;

2)扣减当月岗位考核奖励的50%;

3)取消个人当年度各类先进评选资格。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教学事故,根据具体情况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外聘教师涉嫌教学事故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根据其情节,分别予以通报批评、扣除一定比例课时费、解聘等处理。

第十六条  有关教学事故档案记载一式二份,分别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和事故责任人所属单位存档。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根据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审批的一级、二级教学事故等级发文。事故责任人所属单位对三级教学事故的处理决定发文,并于5个工作日内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教学事故处理文件一式三份,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事故责任人所属单位及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各执一份。

 

第四章  申诉和复议

第十七条  对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事故责任人有陈述权、申辩权。

(一)对一级、二级教学事故,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如有异议,应在收到《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事先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教学事故进行复查,在收到书面复查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结论。

(二)对三级教学事故,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如有异议,应在收到《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事先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事故责任人所属单位提出复查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事故责任人所属单位负责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教学事故进行复查,在收到书面复查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结论。

第十八条  申诉及复议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事故责任人或其所属单位经通知未按时提交材料的,丧失异议权及申诉权,视为其对教学事故嫌疑的行为无异议,相关部门汇总已掌握的材料提交有关流程处理。相关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未能及时处置申诉及复议,导致事故升级并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移交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条款抵触之处,按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1.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表

2.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记录及认定表

3.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事先告知书

 

 

 

 

 

 

 

 

 

 

 


附件1

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表

类别

级别

事故情节

教学类

一级

1.在教学活动中,有违反党和国家教育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师德师风,或进行传教、宣扬迷信以及传播淫秽内容的言行的

2.体罚或侮辱研究生,造成恶劣影响的

3.不服从培养单位教学工作安排,导致课程无法开设,严重影响培养方案执行的

4.擅自缩减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学时)1/2及以上的

5.课程试卷命题、印刷或在传送、存放等过程中故意泄题的

6.擅自停课、缺课的,或擅自缺席监考的;或监考过程中协助学生作弊行为的

7.对未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擅自给予成绩的

8.在各类教学过程中,擅离岗位或玩忽职守,造成财产损失50000元以上,或导致伤亡事故的

二级

9.授课内容脱离培养目标和课程方案,影响学生课程考核、毕业设计或论文撰写的

10.擅自缩减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3及以上,尚未达到1/2的

11.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或擅离教学岗位20分钟及以上的;或监考迟到或在考试过程中无故离开考场20分钟及以上的;或监考中放任学生作弊行为的

12.试卷命题、印刷出现错误或在传送、存放等过程中存在泄题现象,责任人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13.擅自提高或压低课程考试成绩的;或没有保管好课程考核材料,导致无法补录课程成绩的

14.在各类教学过程中,无故脱离岗位或操作不当,造成财产损失20000—50000元(含)的

三级

15.无正当理由,擅自缩减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6及以上,尚未达到1/3的

16.未办理相应手续,私自调整上课时间或更改上课地点的

17.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或擅离教学岗位10分钟及以上的;或监考迟到或在考试过程中无故离开考场10分钟及以上的;或对监考中违纪或作弊事件隐匿不报的

18.在课堂教学或其他教学活动中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5分钟及以上,影响教学的

19.消极授课,大量借用网络资源播放,主讲人不予讲解、极少讲解或敷衍讲解的

20.试卷命题、印刷出现错误或在传送、存放等过程中存在泄题现象,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21.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及时提交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或课程试卷评阅误判、错判5%及以上,或录入成绩错差率10%及以上的

指导类

一级

22.纵容学生弄虚作假,出现学术不端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在学术论文、发明专利、作品创作等科研成果的归属与署名等私自侵占学生成果权益的

二级

23.未按要求定期指导或指导时限不足的;或未对学位论文(毕业设计)撰写各环节审核把关,导致影响论文创作(毕业设计)进程的

24.在规定时间内,不按要求提交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等相关材料的

25.随意要求研究生从事与教学、科研、专业实践等无关事务,导致研究生不能在标准学制内如期毕业的

26.在学术论文、发明专利、作品创作等科研成果的归属与署名等,存在有损害研究生合法权益或产生学术纠纷的

27.随意委托他人代写研究生毕业鉴定意见或论文评审或复议意见的

三级

28.未按培养方案要求指导学生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导致影响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执行不力的

29.对研究生的指导时限达不到规定要求,影响研究生课程修读、学分获得、学业进程及面临学业问题的

30.无故要求研究生从事与教学、科研、专业实践等无关事务,导致研究生无法在弹性学制内毕业的

31.将不符合学术规范和质量要求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提交检测或送审的

管理保障

一级

32.制定出台的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有重大失误;或在执行过程中擅自更改培养方案的

33.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或学位等证明材料的

34.更改或伪造研究生培养的过程性材料(如课程学时学分、考试成绩、答辩委员会决定等)的

二级

35.隐瞒发生的研究生重大教学事故的;或对已发生的研究生教学事故没有及时处理的

36.未按规定报批或报备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或在执行人才培养方案过程中出现差错的

37.不认真审核毕业与学位相关材料,导致研究生档案失真;或错发漏发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38.因疏忽导致出具的研究生学历、学籍成绩或学位等各类证书证明与事实不符

39.未及时传达或向分管领导汇报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研究生教育管理政策文件、规章制度或通知公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级

40.不按规定排课、排考的;或未按要求履行课程教学检查与督导工作职责的;或未对教学设施及时检查或对出现故障的设施未及时报备的

41.在职责范围内,没有及时受理或上报任课老师(导师)、研究生反映的教学问题,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

42.因故调课、停课,或因故更改上课时间、地点,但未及时通知教师或学生,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

43.未及时传达或向分管领导汇报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研究生教育管理政策文件、规章制度或通知公告等,造成工作滞后或遗漏的

 

 

 

附件2

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记录及认定表

 

责任人姓名



事故等级


事故原因及过程:

 

 

 

 

 

 

 

 

 

 

 

 

 

事故责任人签名:      

事故责任人单位认定:

 

 

 

 

 

 

 

 

 

 

 

 

 

 

认定部门:  负责人签章:      

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认定:

 

 

 

 

 

 

 

 

 

 

 

 

 

 

 

 

负责人签章: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

 

 

 

 

 

 

 

 

 

 

 

 

 

 

 

 

 

分管校领导(签章):      

 

附件3

 

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事先告知书

 

XXX:

(单位名称)教学事故认定小组于X年X月X日,对您于X年X月X日,涉嫌教学违纪一事进行了调查。经查,您违反了《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文件中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界定第X条之规定,(单位名称)拟对您作出X级教学事故的认定。

如您对此有异议,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XXX以书面方式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并附相关证据材料,逾期视为无异议。

 

(单位名称)

X年X月X日

签收人:                

 送达人:

签收日期:

 

:各单位对《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事先告知书》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表述。

 

 

 

 

 

 

 

 

 

 

 

 

 

 

 

 

 

 

 

 

 

 

 

闽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2022年9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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