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与
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研究生教育教学过程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严肃性,维护教学管理秩序,妥善处理教学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教学事故是指在研究生教学管理过程中,因任课教师、研究生导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保障工作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事故责任人”),故意或过失违反有关规定,直接或间接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质量、学校声誉等受到影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研究生教学事故依据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分为:一级事故(重大事故)、二级事故(严重事故)、三级事故(一般事故)三个等级。
(一)一级事故是指在研究生教学活动及其相关工作中,由于事故责任人因故意违反有关规定,直接或间接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受到重大影响,造成重大后果的行为。
(二)二级事故是指在研究生教学活动及其相关工作中,由于事故责任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有关规定,直接或间接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受到严重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三级事故是指在研究生教学活动及其相关工作中,由于事故责任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有关规定,直接或间接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受到一定影响,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 研究生教学事故分为课程教学类、导师指导类和管理保障类三个类别。各类研究生教学事故按《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表》(附件1)所示情节进行认定,并确定相应等级予以处理。有关行为或事件在表中未列入的,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是否属于教学事故以及事故级别进行认定。
第二章 教学事故调查与认定程序
第五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议、认定一级、二级教学事故。各相关单位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负责认定、处理本单位的三级教学事故。
第六条 教师、学生、教学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发现涉嫌教学事故情形的,应立即向事故责任人所属单位报告。学校研究生教育督导或其他专项工作专家在教学质量督查与评价过程中发现涉嫌教学事故情形的,应及时向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报告,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及时向事故责任人所属单位反馈。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单位分管领导对本单位事故拖延不报或有意隐瞒者,或教学检查人员对工作中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或有意隐瞒者,超过10个工作日,应列为责任人,责任人与教学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同级别的教学事故责任。
第七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及时并公平公正调查和处理各类教学事故,更好地起到警示作用,在教学事故发生起的3个月内接受举报,逾期不予受理。在其他各类检查中发现的教学事故不受时间约束。
第八条 事故责任人所属单位接报后,先由事故责任人所属单位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对有关情形进行初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写《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记录及认定表》(附件2)。在接报后7个工作日内将初查情况报告以及处理意见,同时附加事故责任人书面陈述材料,一并送交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复核。
第九条 一级、二级教学事故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裁定核准;三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属单位裁定核准。若涉及跨单位的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属单位牵头,联合事故发生单位裁定核准。
第十条 教学事故裁定核准之前应将《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事先告知书》(附件3)送达事故责任人。事故责任人应当在送达文件回执单上签字;事故责任人拒绝签收的,可以采取见证人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一条 一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1)全校通报批评;
(2)扣减当月岗位考核奖励的100%;
(3)取消个人当年度各类先进评选资格。
第十二条 二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1)全校通报批评;
(2)扣减当月岗位考核奖励的70%;
(3)取消个人当年度各类先进评选资格。
第十三条 三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1)单位内通报批评;
(2)扣减当月岗位考核奖励的50%;
(3)取消个人当年度各类先进评选资格。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教学事故,根据具体情况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外聘教师涉嫌教学事故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根据其情节,分别予以通报批评、扣除一定比例课时费、解聘等处理。
第十六条 有关教学事故档案记载一式二份,分别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和事故责任人所属单位存档。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根据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审批的一级、二级教学事故等级发文。事故责任人所属单位对三级教学事故的处理决定发文,并于5个工作日内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教学事故处理文件一式三份,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事故责任人所属单位及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各执一份。
第四章 申诉和复议
第十七条 对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事故责任人有陈述权、申辩权。
(一)对一级、二级教学事故,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如有异议,应在收到《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事先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教学事故进行复查,在收到书面复查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结论。
(二)对三级教学事故,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如有异议,应在收到《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事先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事故责任人所属单位提出复查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事故责任人所属单位负责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教学事故进行复查,在收到书面复查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结论。
第十八条 申诉及复议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事故责任人或其所属单位经通知未按时提交材料的,丧失异议权及申诉权,视为其对教学事故嫌疑的行为无异议,相关部门汇总已掌握的材料提交有关流程处理。相关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未能及时处置申诉及复议,导致事故升级并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移交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条款抵触之处,按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1.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表
2.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记录及认定表
3.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事先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