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师范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09-05-07 点击数:

漳州师范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漳师研[2009]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科学术交流,活跃我校的学术氛围,提高我校的整体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交流活动资助范围

1
、承办国际性、全国性、省级学术会议。

2
、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我校进行学术交流。

3
、学科成员参加高水平学术会议。

第二章 主办、承办国际性、全国性、省级学术会议

第三条 资助原则
会议主题必须有利于学校学科建设的发展,有利于学校学术地位和学术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 程序

1
、规划。各系应在年初作好规划,将承办的会议纳入学校学术交流活动资助计划中。

2
、规划主要内容 。会议名称、内容、时间、地点、规模和被邀请参加会议人员的基本情况、学术地位、学术水平、会议承办单位及负责人、经费来源、经费收支预算等。

3
、会后报告。主办、承办学术会议后,会议负责人须及时向研究生处提供会议资料(文件汇编、图片及声像等相关资料)和会议简报或纪要。

4
、会议资助。会议原则上以会养会。主办、承办的学术会议经费支持额度:省内学术会议5000元,全国性学术会议10000元,国际性学术会议20000元。受资助的学术会议,在资助额度内根据学校财务有关规定由系领导签批,研究生处负责人审核登记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超出资助额度部分由主办方或承办方自行解决。

第三章 参加学术会议

第五条 资助原则
1
、参会人员属我校在编学科组人员;会议内容与参会者现从事学科专业相符;有正式会议通知且列入了学术交流活动资助计划中。
2
、学科负责人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0.5万元;其他学科成员每人每年原则上不超过1次,且受资助者没有科研项目经费。
第六条 程序
1
、参加学术会议需提交学术会议通知(邀请函)报系领导审批。
2、参加学术会议经费由系领导审批,研究生处负责人审核登记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3、凡参加学术会议者,办理报销手续时要向研究生处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会议通知、批准参会的文件材料、会议有关材料、提交的会议论文复印件(包括论文集的封面、版权页、目录、论文全文、封底)等。
4、教师外出参加学术活动归来后,在本系开一场学术报告会。

第四章 学术交流与讲学

第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学科所制订的学术交流活动资助计划邀请国内外著名学者来院进行学术交流、讲学。
第八条 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我校进行学术交流经费报支范围:差旅费、讲座费、接待费等。其中专家接待经费不高于此项资助计划经费的10%。讲学酬金:两院院士2000元,博导1000元,教授800元,硕导副教授、博士600元。

第九条 程序:

1、专家来校交流讲学经费由系领导审批,由研究生处负责人审核登记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2、研究生处审核时,需同时向研究生处学位与学科建设科提交学术报告登记表、讲学资料、照片(如为数码数据,请提供电子版)等相关资料。

3、专家来校交流讲学应在院系网页上进行宣传报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学术交流活动资金列入学校学科建设专项经费预算,学校务处统一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研究生处将建立、健全学术活动档案,及时登记和掌握学术交流活动情况,各系也要建立、健全学术活动档案,不属于资助范围的学术交流活动,每年12月下旬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漳州师范学院研究生处

财务处

OO九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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