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关于开展自主增设二级学科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1-09-18 点击数:

闽南师范大学关于开展自主增设二级学科的通知

校内各一级学科硕士点培养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附件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教研厅〔20101号)(附件2),现将我校开展自主增设二级学科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二级学科设置的意义

校内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在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授予硕士学位的二级学科。其设置应遵循学科发展规律,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学科特色的形成,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相适应。

二、二级学科设置的基本条件

(一)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

(二)二级学科要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

(三)社会要对该二级学科有一定规模的人才需求。

(四)学位授予单位应具备设置该二级学科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

三、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自主设置流程

(一)目录内二级学科

1.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增设本一级学科下的目录内二级学科,须符合二级学科设置基本条件。

2.须结合本单位学科特色和人才培养所具备的条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3.须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后,做出增设目录内二级学科的决定,并上报学研处。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各单位增设的二级学科材料,表决后在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指定的信息平台提交备案。

5.增设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论证报告、专家评议意见、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意见等材料由本单位保存,并报备学研处。

(二)目录外二级学科

1.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增设目录外二级学科须符合二级学科设置基本条件。

2.增设目录外二级学科须遵循以下程序:

(1)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国内外学科的最新发展,结合本单位人才培养条件,提出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增设方案,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2)聘请7人以上(含7人)外单位的同行专家(须是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导师)对增设方案进行评议;

(3)学校在2021930日前,将目录外二级学科增设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等材料在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同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为期30天的评议和质询;

(4)学校根据公示结果,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表决做出是否增设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决定,其后在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指定的信息平台提交备案。

3.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学科代码为六位,前四位为该学科所在的一级学科代码,第五位为“Z”,第六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三)交叉学科

1.增设的交叉学科应是跨学科门类或多个一级学科的交叉学科,其基础理论、研究方法已经超出一级学科的范围,并且由于研究对象的不同,将促进新的理论形成和发展或产生新的研究方法。

2.增设授予硕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均须已获得硕士学位授权

3.增设交叉学科须按照增设目录外二级学科的程序进行论证。

4.交叉学科按照目录外二级学科管理,挂靠在所授学位的一级学科下进行教育统计。

5.交叉学科的学科代码为四位,前三位为“99J”,第四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四、报送材料及要求

已有中国语言文学、数学、化学、心理学四个一级学科所在培养单位和拟新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学、光学工程三个一级学科所在培养单位原则上填报增设一个交叉学科。

924日前,校内各单位将增设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的论证方案、备案表、专家评议意见表(纸质版1份)提交至科信楼南1301,电子版材料发送至2589562882@qq.com

930日前,将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增设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等材料在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公示。

附件:

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

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教研厅〔20101号)

3.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备案表(样表)

4.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专家评议意见表(样表)

5.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论证方案(提纲)

6.自主设置交叉学科备案表(样表)

7.自主设置交叉学科专家评议意见表(样表)

8.自主设置交叉学科论证方案(提纲)

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

 202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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