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教育部招生文件的有关规定,拟录取为定向培养的考生须在录取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
二、考生须于5月10前将签订好的协议书(一式三份)寄达至各二级招生单位,封面务必注明“硕士定向协议书”字样。待二级招生单位报校研招办审核盖章,省招办、教育部审批,考生正式录取后,我处再将其中两份协议书反馈给定向培养单位、考生,其中一份由我校保存。
三、协议书条款不得更改,如随意更改,后果自负。考生所在单位如有附加条款,可补充在第“九、其他”条款下。
四、邮寄地址:
地址及电话:请联系各学院复试工作人员
附件:定向培养硕士生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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