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教育部招生文件的有关规定,拟录取为定向就业的考生须在录取前签订《定向就业培养协议书》(附件)。
二、考生须于6月3日前将签订好的协议书(一式三份)用邮政快递形式寄达我办,封面务必注明“博士定向协议书”字样。待我校审核盖章,省教育考试院、教育部审批,考生正式录取后,我办再将其中两份协议书分别寄给定向就业单位、考生,另一份由我校保存。
三、协议书条款不得更改。考生所在单位如确需增加附加条款,可补充在“八、其他”条款下,但不得与协议的其他条款相抵触。
四、我办地址: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处邮编:363000,具体地点:科技信息楼南1303。联系电话:0596-2527801。